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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崂山综合科      发布日期:2013-06-11 

青岛科技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鲁办发〔2012〕5号),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能,节约用车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主要分为校级公务用车和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单位和部门负责所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学校需要集中使用车辆时,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学校的部署负责拟制调车计划,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服从安排。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提倡使用自主品牌汽车,优先采购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第二章 公务用车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务用车的适用范围:

(一)校级公务用车的适用范围是:

1. 现任学校领导公务用车;

2. 由学校决定并以学校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用车;

3. 原学校领导公务用车;

4. 学校办公室公务用车;

5. 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或者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的适用范围是:

1. 本单位、部门公务活动用车;

2. 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用车。

第三章 公务车购置

第六条 公务车购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其他来源。

第七条 车辆购置审批的范围和标准。购置车辆需审批的范围:小轿车、旅行车(含商务面包车)、工具车、货车等。凡属审批范围内的车辆,不论是新增、更新,还是过户,均须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外捐赠的、无偿调拨来的车辆,要做好登记工作,经学校审批确定使用单位后方可作为公务车使用,使用单位应将捐赠、无偿调拨车辆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国资办登记(车辆所属单位需支付一定配套资金的调拨车辆仍应办理购车审批手续)。

第八条 车辆购置的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购买公务车辆的单位,首先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向车管委提出购车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车辆采购申请表》,详细说明购车理由和资金来源,由学校研究之后实施。

第九条 车辆购置的采购。由国资办确定公务车辆采购方式,确保采购公开、公正、透明。计划财务处负责购车资金的审核与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外出购置车辆。

第十条 车辆挂牌后,购车单位须及时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送国资办登记备案。

第四章 公务车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车配备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国资办负责统计汇总全校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每年末向车管委报告,同时将相关资料存入档案馆保存。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车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拥有公务车的单位和部门每半年汇总上述信息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汇总后报车管委。

第十三条 车辆应按规定存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外过夜或停放时,须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因公出差除外)。

第十四条 严禁将公务车辆外借或将公务车辆作个人私用。经学校批准配备专业驾驶员的,应专车专人驾驶;没有配备专业驾驶员的,也应确定相对固定的驾驶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须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驾驶员须根据车辆说明书和运行状况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保养、维修、更换配件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本车型的4S店或选定的维修点),未经批准到其它维修点保养、维修、更换配件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车上用(饰)品配备坚持根据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行定点保险。由国资办确定一定数量的具有资质的车辆保险公司,实现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第十七条 公务车行车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不具备加油卡使用条件时方可使用现金支付,持发票签字登记后按程序报销。在省内可用“鲁通卡”支付路桥费的,须用“鲁通卡”支付。根据行车记录定期核对省内高速公路费。因不能用“鲁通卡”支付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按程序审核、签字报销。

第五章 公务车处置

第十八条 公务车处置是指公务车产权转移及注销。公务车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务车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根据各单位(部门)公务车处置申请,国资办按规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拟处置的公务车产权应当清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公务车,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二十条 公务车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偿转让公务车,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公务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章 驾驶职责

第二十一条 爱护车辆,团结互助,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全力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公车私借、私驾、私用。

第二十四条 专职驾驶人员要尊重领导,服从安排,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按时上下班,坚持坐班制,记好行车日志。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规定借款和报销。

第七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国资办车辆登记归属,车辆所属单位和部门负责车辆管理和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各公务用车所属单位和部门应当定期向国资办报告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及责任认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带故障上路、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公务车私借,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无证开车、酒后开车、开私车或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所属单位(部门)和驾驶者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车辆丢失处理办法

1、公务用车未按要求停放而造成车辆丢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专职驾驶员扣除安全奖。

2、公务用车按要求停车而丢失的,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青岛科技大学车辆采购申请表》、《青岛科技大学车辆使用登记表》、《青岛科技大学公务车辆处置审批表》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车辆管理委员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青岛科技大学车辆采购申请表

2. 青岛科技大学车辆使用登记表

3. 青岛科技大学公务车辆处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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