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对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制度、办法等公文,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除外。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文件起草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文件起草部门在协同办公系统申请发文或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三)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的说明(包括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法律事务办公室可聘请校内外法学专家、法律顾问或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可征询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青岛科技大学章程》,是否与学校现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致、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给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文件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未经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申请发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