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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崂山综合科      发布日期:2015-09-17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对学校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各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学校教室、实验室、科研等用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管理各单位的各类办公用房,并负责办公用房的调配、核定及使用监管。

第三条 学校办公用房的标准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厅级领导办公用房:正职干部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副职干部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

(二)处级领导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12平方米;

(三)科级及以下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6平方米;

(四)根据学校办公用房现状及实际工作需要,以上标准可在不超过50%的范围内上浮。

(五)原则上每人只能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确需使用两处办公用房的,其中一处应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

(六)副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合署办公,不单独设立办公室。

(七)各学院,既有办公用房又有实验用房的业务型管理干部,应主动减少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

(八)由学校统一安排,借用崂山校区图书馆办公的单位原则上不改变房屋结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因素,核定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房屋。

第五条 单位申请办公用房,填写用房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办公用房只为在职人员安排,离退休人员不再予以安排,已安排的要及时腾退。

第六条 各单位作为学校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应经过慎重研究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学校办公室上报。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对各单位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要予以收回。

第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楼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学校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用房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单位用房布局,有关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用房。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类用房的装修实行严格的装修审批制度。各单位装修规划、方案应事先上报学校审批。经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后,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部门或单位。经审批可以进行装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学校有权要求违反此项规定的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经查证情况属实者,学校要对该部门或单位及其负责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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