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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档案规程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2014-12-04 

校内部门档案利用规程

1.各部门可利用本部门归档的档案,原则上指定专人负责利用;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职能查阅利用学校相关档案。

2.凡借阅利用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需查阅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者,必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记录人或档案工作人员代查;查阅利用的档案涉及到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规定限制的,需经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同意;涉及技术保密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本人同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3.查阅档案原则上在本馆进行,阅后立即归还。严格控制文件的复制,大量复制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利用部门支付。

4.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需严格办理借阅手续。档案馆负责催还和归还时检查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规程

校内外各类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均需到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核实、审批后派员到档案馆查阅,各类证明均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并签章。

档案馆不接待任何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利用;原则上需委派中共党员利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擅自拍照或复制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办理学籍档案需要哪些手续?

1.在校生需持本人学生证和所在学院介绍信到档案馆查阅。

2.毕业生本人办理需出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需持委托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办理英文档案材料需提供委托人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并现场电话联系委托人确认。

4.异地个人利用需将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发到档案馆办公邮箱:qkddag@126.com,复制材料由档案馆负责邮寄。

5.公检法部门需提供注明利用事由、认证内容和联系方式的正式公函,派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其它单位通过国家学位认证中心统一办理。

温馨提示:

1.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办,档案馆可出具加盖档案证明章的学历学位证明原件以及学籍档案材料复印件。

2.毕业证书遗失可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凭档案馆出具的证明,分别参照教务处、研究生处要求补办。

3.档案馆为学生提供高考录取登记表、学历及学位证明、成绩单的英文翻译,两个工作日可取。

4.凡属营利活动或个人目的利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5.为确保档案证明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凡自行翻译或要求出具非统一格式证明材料的,不受理审核及加盖学校档案专用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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