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服务指南 >> 正文

校内报告规程

作者:      编辑:      发布日期:2014-12-04 

(1)提交:各学院、部门呈送学校的报告须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由学校办公室督查信息科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行文的,均需加盖各自公章。

(2)登记:督查信息科收到请示报告后,要主动与提交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报告内容,随后根据报告内容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校内报告办理单》,并在《校内报告登记表》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序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文件标题、批阅意见等。

(3)批转:督查信息科完成登记手续后,要及时将请示报告送至办公室主任批转,主任签署意见后,由督查信息科送达承办部门阅处。

(4)会签: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信息科转来的请示报告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填写在《青岛科技大学校内部门报告处理单》上。

(5)批示:承办单位签署意见完毕后,由督查信息科报请学校有关领导批示。

(6)转办:学校领导批示完毕后,转送有关单位落实批示意见。根据领导意见,需要督办的工作,督查信息科向承办单位发送《青岛科技大学督查立项通知单》。

(7)督办:根据领导意见,督查信息科负责对承办单位实施督办。

(8)反馈: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及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至督查信息科。

(9)汇报:承办单位对部门报告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10)存档:部门报告处理完毕后,督查信息科负责按规定将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分类、整理,提交档案馆立卷、归档。

上一条:印章预约规程 下一条:督查督办规程

关闭


版权所有:青岛科技大学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8956333 传真:0532-8895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