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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办法(暂行)

作者:法务办      编辑:法务办      发布日期:2020-03-25 

    第一条 为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相关工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三)科研合作及联合办学,重大项目投资、重要资产处置和办学资源配置;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六)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教工违规违纪处理,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七)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学校法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领导批示意见,具体负责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负责重大决策事项调研、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在协同办公系统提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和提交校内请示报告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备选方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等资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法律事务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或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论证,对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审核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或者得到合法授权,避免出现越权决策等情形。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是否需要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是否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相抵触,避免扩大适用范围或引用已废止、已过期的依据;是否遵循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防止违背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所普遍遵从的规则。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自受理重大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条目列出具体的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要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未通过、修改不完善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八条 凡属涉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核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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