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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直击】依法信访合理诉求!最新5起违法信访典型案例曝光!

作者:法务办      编辑:法务办      发布日期:2020-07-08 

从永康市公安局获悉,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永康市公安局今年以来已依法查处7起案件,对非访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行政处罚4人,教育训诫53人次,有力维护了正常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姑息!一起来看看永康警方曝光的这5起违法信访典型案例吧!

  案例一

  徐某因其在永康市当地政府土地返还等事项上不合理的过高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多次前往北京、江苏徐州等地进行上访,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公安机关对徐某的违法问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其更多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19年4月,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依法对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移送审查起诉中。

  案例二

  应某某、李某某夫妇为获取高额的不合理赔偿,多次在建筑工地以站在挖机前方或履带上、在建筑工地内搭建帐篷并在帐篷内值守等方式连续多次阻挠该工地施工方正常施工作业,致使施工方未能完成工程阶段性进度。

  2019年6月,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应某某、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周某以对永康市当地政府房屋拆迁补偿不满为由,多次进京、赴杭,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周某调查后发现其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19年9月,永康市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周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2019年5月,任某某因对工作人员处理其信访事项不满,在永康市当地政府办公楼走廊故意损毁财物被查获。

  2019年5月,任某某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永康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五

  2019年4月以来,童某某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连续多次到永康市某机关单位门口,以举纸板、当众谩骂等方式扰乱单位秩序,引起群众围观等不良影响,影响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2019年7月,童某某再次到该单位闹事时,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准备闹访用的扩音喇叭、农药等。

  2019年7月,童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信访温馨提醒

  公民应当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

  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下列非访、缠访、闹访、越级访行为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或公共场所)采用吵闹、集聚等行为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进京到省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反复无理越级上访、非访、缠访、闹访的;

  (六)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河跳桥、出示状纸、倒地下跪、手捧遗像等行为进行非访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进京到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十二)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四)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五)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二)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三)反复越级访、缠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特此通告

  中共象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象山县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象山县公安局

  象山县司法局

  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7月16日

  此外,根据《浙江省实施信访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义务,可认定为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经教育劝诫拒不改正的;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发生《浙江省信访条例》第11条规定的6种禁止性行为的;

  三、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处理到位,且已经复核终结或听证评议终结,仍多次越级上访的;

  四、信访问题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五、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一、经查实,信访人信访反映内容不属实,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其合理诉求已依法解决,相关主体协议已履行完毕,信访人承诺息诉罢访,并与涉事单位签订了“保证书”或“息访承诺书”等,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无故反悔,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

  三、信访人因违法信访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3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转发周知,引以为戒!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象山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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