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和费用控制,明确维修保养审核程序,保证维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驾驶员为车辆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要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细心维护保养及使用所管车辆。
二、驾驶员须根据所驾驶的车辆说明书和运行状况,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使车况处于良好状态,并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
三、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由驾驶员提出要求,车辆调度员确认,综合科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批。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四、维修(保养)程序:由调度员与需维修(保养)车辆驾驶员一起到指定地点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后,由调度员和驾驶员共同检验维修(保养)是符合格;合格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五、车辆保养、维修、更换配件必须到指定的地点(由办公室考察后指定),未经批准到其它维修点保养、维修、更换配件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维修后换下的大件交回学校;车上用(饰)品配备坚持根据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
六、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