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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综合科      编辑:综合科      发布日期:2024-04-10 

青岛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机关部门、学院、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后勤实体及科研机构等经费来源为教育事业经费(含机关部门、学院等社会服务收入经费)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审批单见附件1)。机关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后勤实体由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院、科研机构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本着“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客人来校视察、调研、访问、交流,视其来校目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校内各单位邀请的客人来校调研、交流,由相应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重要检查组和考核组来校,依据实情确定接待部门;国(境)外人员来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战部负责对口接待。学校大型接待活动,党委(校长)办公室应事先拟定接待方案,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应邀来校讲学、作学术报告、参加课题鉴定会或合作办学等有关项目的专家、教授、顾问等,接待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责。各单位协助本系统、本行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工作座谈、学术讨论、经验交流、项目洽谈等各种会议,接待所需费用支出均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与山东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消费明细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财处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各单位应当每学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党委(校长)办公室、计财处、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计财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计财、审计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场所、接待项目、接待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接待纪律,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

(二)严禁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以接待来宾或借学习培训、会议研讨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纪委监察室要定期对接待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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